校政〔2015〕11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研究生教育的發展,進一步健全研究生教育質量監控體系,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學校成立研究生教學學督導組。
第二條 校研究生教學督導組在學校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組織和協調。
第二章 督導組組成
第三條 督導組由9~13人組成,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為2年。由各學院進行推薦,經學校批準,校長頒發聘書。
第三章 聘任條件
第四條 研究生教學督導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熱心研究生教育,熟悉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有關規章制度,認真負責,為人正派,處事公正。
2.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一般應為正高職稱,具有研究生導師工作經歷或研究生教學經歷或管理工作經驗的在職或退休人員。
3.退休人員,本人自愿,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五條 在聘期內,教學督導組成員因特殊情況可提出辭聘申請;對不能履行工作職責者,學校予以解聘。
第四章 督導組工作職責
第六條 對研究生教學工作和教學管理過程進行質量監控和反饋,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學校及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咨詢和參考。
第七條 督導組開展下列活動:
(一)根據研究生教學計劃安排進行隨機聽課,督導成員每人每周聽課不少于5學時;
(二)檢查全校研究生教學的教風、學風和教學質量,包括師生教學紀律、課堂教學、實驗研究、考風考紀等環節的教學質量等;
(三)通過召開師生座談會等形式,了解教師教學態度、教學方法、教學內容及教學效果以及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四)對各培養學院的教學計劃和授課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五)對各培養學院研究生選題報告、中期考核、畢業答辯會等過程進行檢查和監督;
(六)協助學校做好上級部門及學校對研究生的各項評估工作。
(七)可以根據公共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課程的開課內容及性質不同采用不同的教學檢查及監督形式。
第八條 完成研究生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督導組每學期初制定學期督導工作計劃,每月填寫教學督導工作報告,每學期結束前,督導組就本學期督導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條 各學院應積極支持、配合校督導組工作。各學院要相應成立院研究生教學督導組,在學院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研究生教學督導組成員酬金按1000元/人/月執行,全年按10個月計。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