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13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根據《教育部關于改進和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的意見》(教研[2014]5號)和《關于組織實施學術學位研究生課程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4]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核心課程是指能夠對本學科專業的研究生能力培養和創新能力培養起主要支撐或明顯促進作用的課程,其內容應反映本領域的前沿與發展趨勢,它是支撐該學科專業課程體系的基礎性、框架性、關鍵性的課程,是該學科專業建設的關鍵和特色所在。須把培養目標和學位要求作為課程體系設計的根本依據,要重視課程體系的系統設計和整體優化。
第三條 研究生核心課程建設由研究生院統一規劃與管理,學院組織實施,課程負責人具體承擔。
第二章 建設內容
第四條 研究生核心課程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核心課程定位清晰,特色鮮明,能充分展現該領域的教學科研優勢,對該學科專業起到基礎性支撐作用。
(二)優化核心課程內容,注重前沿引領和方法傳授,加大課程的教學訓練強度,通過對經典理論構建、關鍵問題突破和前沿研究進展的案例式教學等方式,強化研究生對創新過程的理解,著力培養研究生的知識獲取能力、學術鑒別能力、獨立研究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所有核心課程應重新編制教學大綱,所授內容應是該課程的主流內容,同時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內涵,選擇本學科同行認可的經典教材為主要參考書。
(三)重點資助一些特色學科、量大面廣的學科,出版高水平的研究生教學用書,培育有影響的研究生精品課程教材。
(四)教學方法要科學、靈活,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樣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重視教學過程考核,加強考核過程與教學過程的緊密結合。教學過程要有互動,重視激發研究生的學習興趣,發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引導研究生獨立科學研究,有利于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
(五)要建立研究生核心課程網站,包括與課程配套的教學課件、參考文獻庫等,形成網絡平臺使更多的研究生受益。
(六)要建立規范的教學檔案,包括教學大綱、授課計劃、講義、課件、試卷、成績單、教學質量聽課評價表等。
(七)通過建設,學術學位研究生應在專業素養和創新潛質能力上顯著提升、專業學位研究生應在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上顯著提升,同時能形成豐富的教師教學科研成果和研究生學習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研究生核心課程建設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各學科專業的學位課中的一級學科基礎課,今后逐步“延伸”到各類課程,力爭建立40門左右高質量的研究生核心課程。
(二)已連續開課兩年以上,教學效果好,具有明確的課程建設計劃,每年上課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5人。
(三)核心課程負責人具有教授職稱或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有過研究生課程教學經驗,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科學素養,作風正派、學術端正、治學嚴謹、工作踏實。每位核心課程主講教師只能承擔1門核心課程。
(四)每門核心課程授課小組至少由3名具有較高水平、能夠獨立完成該課程教學任務的教師組成,能形成一支綜合素質好、愛崗敬業、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的穩定的師資隊伍。
第四章 遴選程序
第六條 各學院按照一級學科設置的學位課程(無一級學科的按照二級學科)由各學科(或學位點)確定核心課程。
第七條 核心課程負責人申請,經學院初審后報研究生院。
第八條 研究生院組織專家對各學院推薦的核心課程進行評選,經公示后全校予以公布。
第五章 經費資助
第九條 獲批立項核心課程,給予2萬元/門的課程建設費,學校將分兩次撥付建設經費。對于完成建設周期并通過評審驗收的,學校將一次性給予核心課程組負責人100學時的課酬補貼,用于核心課程組成員獎勵。
第十條 研究生核心課程建設經費嚴格按照學校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在課程建設規劃所限定的范圍內使用,并接受校財務、審計和研究生院的監督。建設經費主要用于教材及教學相關的資料購買、復印、課件制作、課程建設與教學改革論文版面費、調研差旅費、參加學術會議費支出等方面。
第六章 管理與驗收
第十一條 研究生核心課程建設周期為二年,設立中期檢查制度,課程負責人應在項目立項一年時,向研究生院提交核心課程建設中期進展報告,內容包括課程建設進展情況、建設經費使用情況和階段性成果等。學校將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建設內容對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達到預定建設要求的繼續進行建設;未達到預定建設要求的進行整改,整改后達不到預定要求的將不再進行建設。
凡未及時提交課程建設報告的,視為中期檢查不合格。
第十二條 核心課程建設周期完成后,課程負責人應向研究生院提出驗收申請,研究生院組織有關專家根據項目申報時提出的建設目標和成果進行評審驗收,對通過驗收的課程,將認定為學校研究生核心課程。
第十三條 核心課程驗收合格后,對全校研究生開放,將教學大綱、課件、教師的教學科研成果、教學視頻等在研究生核心課程網上發布并及時更新,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在教學中的應用,促進優質教學資源共享,提高研究生教學質量。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