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質量,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增強服務國家、服務社會的責任感,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0〕11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現將社會實踐列為博士研究生培養的必修環節,并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社會實踐的原則和內容
第二條 應廣泛地開展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活動,強化研究生實踐教育環節,做到有計劃、有規范、有考核,形成長效機制。積極與企事業單位、部隊、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博士研究生社會實踐基地,建立社會實踐保障體系,安排必要的博士研究生社會實踐專項經費。研究生要結合個人專業知識和研究成果,以科研報告、技術開發和推廣、掛職鍛煉等形式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并在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活動中受教育、長才干、做貢獻。
第三條 社會實踐內容可采用以下方式靈活進行:
(一)科技服務。通過開展人員培訓、科技咨詢、聯合攻關等方式,幫助解決企事業單位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也可借助相關基地或研發平臺開展新項目新產品研發、設備攻關等。
(二)掛職鍛煉。選派博士研究生到地方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擔任職務,進行鍛煉,旨在提升研究生“服務基層、回報社會”的能力素養。
(三)志愿服務。博士研究生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和責任感面向社會提供無償援助,主要包括支教、社區服務、助老助殘等各種志愿活動。
(四)社會調研。圍繞特定社會現象和熱點問題展開調查研究,并運用專業知識以及分析方法,形成專業、詳實的調查研究報告。
(五)其他各類校內外公益服務活動。
第三章 社會實踐的要求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社會實踐一般安排在第二學期課程學習結束后的暑期進行,參加不少于4周的實踐活動。
第五條 博士研究生在第二學期課程學習結束前,由導師指導制定實踐計劃,并填寫《博士研究生社會實踐計劃表》,各學院匯總后報研究生院培養科備案。
第六條 社會實踐結束時應撰寫實踐報告,并填寫《博士研究生社會實踐總結報告》。
第七條 博士研究生參加實踐期間必須遵守實踐單位的相關規定,服從導師的安排及現場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定期向導師匯報實踐情況。培養學院指定專人負責博士研究生社會實踐的管理工作,做好實踐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并簽訂社會實踐協議,采取切實措施,要購買實踐期間的意外保險,保障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博士研究生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 社會實踐的考核
第八條 博士研究生社會實踐作為博士生培養的必修環節,考核方式為考查,成績記為“通過”或“不通過”。各學院根據博士研究生的社會實踐表現、工作態度和任務完成情況、產生的效益及個人實踐總結等方面進行考核,并評定成績上報研究生院。
第九條 社會實踐考核通過,計1學分,方可申請畢業和學位論文答辯。不通過者須重新進行。
第五章 社會實踐的免修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學院核實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可申請免修社會實踐。
(一)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博士研究生;
(二)攻讀碩士研究生期間曾參加半年以上的社會實踐活動并考核合格者;
(三)攻讀博士研究生期間赴國(境)外交流學習3個月以上者;
(四)在攻讀博士期間按有關規定申請自主創業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從2016級博士研究生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